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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6   来源:中国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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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医药健康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关于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型人才岗位设置要求,为全面落实《中医药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围绕中心“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促进中医药健康事业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员岗位能力培训业务的工作力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能力,树立培训行业品牌,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心的决策部署,结合我中心的业务优势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情况,主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健康服务业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围绕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保障健康服务供给,提高健康服务质量,促进健康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本着“质量为先、服务为本”的理念,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为宗旨,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岗位能力培训工作新机制,面向广大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样化、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做到应训尽训,并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培训对象
为满足健康服务业的基本需求,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培养健康服务、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领域的从业人员,具体对象包括进城农民工、下岗工人、待业青年、转业军人、大中专学生、等群体。
四、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我中心健康服务人员岗位能力培训的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思想品德端正;(2)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3)无犯罪记录,没有参加法轮功、传销等邪教组织;(4)初中以上学历。另外,根据参加培训岗位等级的不同,还应达到以下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
1.中级岗位:高中及中专以上学历,或初中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2.高级岗位:高中及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或初中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或持有相关岗位中级培训证书满1年。
3.师级岗位:大专以上学历,或高中及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或初中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或持有相关岗位的高级培训证书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对少量实践性较强、技能含量较低的岗位或在校期间就读护理、医学等与所参训岗位相关度较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五、报名流程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员,可到我中心授权的任何一家合作机构(或经其授权的招生网点)报名。报名流程如下:
1.如实填写《学员信息登记表》,递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各合作机构(或招生网点)对学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符合报名条件的,确定培训时间和方式,签订培训协议,缴纳培训费用,领取培训教材。
六、培训方式
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面授+网课”的方式开展培训。原则上,面授时间(包括理论和实操)不得低于80课时(1个课时为45分钟),网课时间根据岗位类别、等级等灵活掌握。
七、培训内容
    各合作机构要严格按照我中心根据专业类别、培训等级拟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服务工作,坚持将授课质量放在首位,确保授课导向正确、授课内容健康、授课形式多样,注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养培养,使学员真正达到上岗就业的基本要求或在专业技能上得到相应提升。
八、培训教材
各合作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时,要按照培训大纲选用我中心指定或推荐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工具。首先应尽可能选用我中心编辑出版的培训教材,对我中心没有出版教材的专业(岗位),将推荐选用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为培训辅导教材。教材的选用必须要满足学员对技能学习的要求,突出实操能力培养,通俗易懂。
 
九、考核评价
1.培训结束后,要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评价,评价一般采用“笔试+实操”相结合的方式,总成绩为100分,其中笔试占60分,实操占40分。总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的为合格。
2.我中心可在条件成熟的培训基地、合作机构设立考务中心,考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我中心对学员的考核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3.现场测试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但要严肃考风考纪,不得抄袭、替考。如发现两位及以上学员的答题字迹明显一致或答案明显雷同的,经核实认定为抄袭、作弊或非本人作答的,取消测考试成绩,不予办理证书,并对考试组织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4.我中心将对成熟的专业(岗位)建立考试题库,每次考试时,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部分试题合并成考试试卷,密封发给学员作答。试题难易程度要适中,突出技能测试。
十、师资安排 
我中心建立并不断完善师资库,将全国各地拥有丰富从业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从业人员纳入我中心的特约讲师或实践导师,根据各培训网点开班情况推荐或委派老师前往授课。
担任特约讲师或实践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职业素养良好,品德端正,作风正派,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
2.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或从事相关岗位培训工作1年以上;
3.持有相关岗位的师资(或高级)培训或资格证书满1年。
各合作机构可参照上述要求自行聘请师资(每个机构至少聘请师资5人以上),并报我中心备案。
 
 
十一、就业推荐 
培训和考试结束后,各合作机构要将就业推荐作为一项增值服务,力所能及地为学员寻找实习或就业的机会,争取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但就业推荐不与培训效果和培训证书效用直接挂钩,不得以“包就业”“高报酬”等承诺招揽学员。
十二、培训费用 
各合作机构可在我中心批准或颁布的各专业(岗位)培训实施方案所设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综合考虑岗位类别、培训等级、区域经济、师资情况、课时安排等因素,向学员收取相应的培训服务费用。培训服务费用一般包括师资费、场地费、考务费、证书工本费等,培训教材和考试试卷的成本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收取。
各合作机构受我中心委托,完成对学员的培训和考核,向我中心申办培训证书时,应根据岗位等级向我中心支付证书工本费及培训管理费。
十三、培训证书申报
1. 学员参加完规定科目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合作机构向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作为办理《岗位能力培训证书》的依据:(1)《申报审批表(附<学员信息汇总表>)》;(2)《学员信息登记表》;(3)考试试卷。以上材料提供原件或电子版均可。
2. 我中心对申报培训证书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填写不完整、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 培训证书办好后,由合作机构颁发给学员。
3.《岗位能力培训证书》由我中心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证书序列号和编号为唯一编码,编号由我中心统一分配,共由“9个数字”组成。
4. 我中心所颁发《岗位能力培训证书》,在证书相片处加盖钢印并将学员信息上传至官方网站后有效,可作为学员上岗、晋职、考核的重要参考凭证,全国通用。
十四、合作培训网点
为加大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方便学员就近参训,我中心将通过创建培训基地或发展合作机构等方式,建立培训网点,由其在特定专业或内区域开展培训服务工作。
作为培训业务的授权合作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实体,业务范围涉及教育、培训、健康服务等相关领域;
2. 开展过健康服务人员的培训或服务工作,管理规范,无不良从业记录;
3.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人员;
4. 年度招生及培训的学员数量不低于1000人次;
5. 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件。
十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8年1月15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北京中健联健康服务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