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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修订案)》明年1月1日施行 中药可入医保

发布时间:2017-12-22   来源:中国中医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修订案)》(下称《修订案》),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修订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明确了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更加便捷的路径;对中医、中药纳入医保做了明确规定;对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等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从业人员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也可取得医师资格

《河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修订案)》明年1月1日施行 中药可入医保

《修订案》明确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鼓励政策,提出: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修订案》强调,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对于中医医师的管理,《修订案》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2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修订案》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

药材种源

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建立健全追溯体系

《修订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支持依法开展药用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支持中药材仿野生种植养殖,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

对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对于中药材的质量与市场建设,《修订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

诊疗报销

纳入医保的中医中药报销比例将逐步提高

《修订案》明确了对中医药发展提供保障的措施。

其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规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实行动态调整。《修订案》强调,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

《河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修订案)》明年1月1日施行 中药可入医保

法律责任

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等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和促进我省中医药的健康发展,《修订案》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其中明确,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